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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无权继承抚恤金(转载)
2011-05-06 15:54:31 来源:
继承人无权继承抚恤金
来源:老人报 作者:刘玉娟 日期:2011-05-05父亲因工死亡,一双儿女却为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发生纠纷。4月2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主动撤诉。
原告陈某的父亲系公司职工,母亲系家庭主妇。2010年8月,59岁的陈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陈父去世后,公司发给陈某的母亲张某30000元抚恤金,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陈父去世后,姐弟两人轮流赡养、照看母亲。在女儿的提议下,张某与子女对丈夫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析产继承。陈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消息后,诉至法院,提出对这笔抚恤金应该分割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本案中,陈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某发放的30000元抚恤金不属于陈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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